1.县城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新建住宅管道燃气设施预埋的,可以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的埋设费用应当纳入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另行向购买者收取。对已投入使用但不通风的住宅楼(以下简称不通风平房)管道燃气设施的改造,可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第二,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管道燃气设施更新费用于燃气表、表后两个单喷嘴阀门以及新建住宅和不通风住宅表前管道燃气设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费用。
三、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平方米。管道燃气设施改造标准为:多层和高层建筑每户1500元;城市住宅小区联排别墅3000元/户;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装修费用按1000元/户,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收取(以上价格均为智能燃气表)。对于自建房屋的用户,按照联排别墅的收费标准只收取一个煤气表,如果在自建房屋中安装多个煤气表,每个煤气表按照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根据用户要求,城市燃气企业在水表后安装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含金属卡口),其他燃气设备和设施,或燃气设备和设施的拆除、搬迁、改造、修理等费用由用户承担。城市燃气企业提供上述服务可以按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五、非住宅用户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埋设费或更新改造费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根据相关成本和费用协商确定。城市燃气企业不得收取与管道燃气设施埋设或改造无关的各种费用,如流量费、容量费、配套费、开办费、连接费等。
上述方案的公众咨询时间为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意见。
信函: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3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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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466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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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金华市磐安县管道燃气改造收费公示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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