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2及以上企业(包括2019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租赁企业);

2.制造业小微园区省级认定;

(一个企业、一项政策的重大投资项目除外)

奖励配额

1.在2020年2月23日(含)之前,满足电源启动和恢复工作的条件:

甲类企业在2月和3月奖励电费的50%;

B1企业在2月和3月奖励40%的电费;

B2企业在2月和3月奖励30%的电费。

2.2020年2月29日(含29日)前达到功率启动条件:

甲类企业在2月和3月奖励电费30%;

B1企业在2月和3月奖励20%的电费;

B2企业在2月和3月奖励10%的电费。

3.宗地内所有企业按用电比例享受奖励,甲类被征地企业按实际用电比例享受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当地综合贡献;省级制造型小微企业园区参照B1类按实际用电量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经营者用于奖励园区企业;

4.启动和恢复用电条件:日用电量超过去年第四季度平均日用电量20%,要求3月(3月1日至3月31日)用电量不低于2019年第四季度平均月用电量。50%;

5.如果企业有多个户数,达到复工标准户数的电费给予奖励;

6.信用等级为D的企业奖励资金减少30%,信用等级为E的企业不享受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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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义乌工业企业复工电费奖励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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