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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和消费税

1、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免费提供的公益事业或以公众为服务对象,不作为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一款

2.单位或个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公益或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视为出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3.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将适度扩大,用于防疫和控制的捐赠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已收的应付税款。

(一)在进口物资中添加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和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扩大。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中国或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直接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和捐赠的;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上述第(一)项或《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受援人应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应将指定单位名单通知当地海关和省级税务部门。

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第1条、第3条)

4.从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或者直接捐赠给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3条)

二、企业所得税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用于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上。当年发生并结转往年的公益捐赠费用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并予以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企业当年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费用部分,允许结转下年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捐赠年度下一年的三年。企业在计算扣除公益捐赠费用时,应先扣除往年结转的捐赠费用,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费用。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转移扣除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1、3、4条

3.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办理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1条、第2条)

第三,个人所得税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对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事业的个人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所发生的公益捐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金华市肺炎期间捐赠援助税收优惠政策

2.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3.从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办理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第1条、第2条)

金华市肺炎期间捐赠援助税收优惠政策

4.从2020年1月1日起,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制定的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防疫人员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5.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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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金华市肺炎期间捐赠援助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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