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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emily法律犀牛最近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五粮液企业商标异议再审行政纠纷案件 北京高院认为五粮液企业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别人的商标相似。 这是因为驳回了五粮液企业的所有诉讼请求,做出了不注册“七粮液”商标的裁定。 去年,五粮液企业向商标局申请了“七粮液”的商标注册,指定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 但是,2007年和2008年,高先生向商标局申请了“中原七粮御液”的商标注册,年被允许注册,被用作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 某申请成功的“七粮液”商标,正好也用于酒类商品,与有名商标“五粮液”的批准采用商品的范围重合,高某的行为有“附近品牌”的嫌疑 因为这家五粮液企业一直拒绝对“七粮液”商标放手 最初五粮液企业受到商标局不批准“七粮液”商标的裁定,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之后,五粮液又向北京一中院上诉,要求重新裁定 但是结果被驳回了 最后辗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五粮液企业为商标指定采用的商品和为引证商标鉴定采用的商品构成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不对此进行评论。 索赔商标由汉字“七粮液”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中原七粮御液”、拼音“中元千禧ye”和图形构成 比较诉讼商标和引用商标,引用商标汉字部分完善了包含诉讼商标的复印件,相关公众必须施加通常的观察力,认定为难以区分的近似商标 索赔商标和引用商标如果共同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就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乱,容易误认商品的来源,构成了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者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分别拥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优先注册的商标之间并非处于持续的关系 五粮液企业是申诉商标先注册的商标系列商标,应允许注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支持 商标授权审查根据各事件的事实情况可能结论不同,五粮液企业已经注册了“七粮春”、“七粮酒精”等系列商标的情况,不是本案争夺商标允许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所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五粮液企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七粮液”商标纠纷以五粮液企业失败告终,是给予其他知名商标经营者的警醒 “五粮液”的商标是有名的商标,由于商标保护的需要申请了“七粮液”的商标,结果失败了。 其根本原因是对自己有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太晚了 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的那样,不同的注册商标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 有名的商标也不例外。 驰名商标的意思是扩大保护,以免他人注册不类似的商品和服务,或采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高某申请的带有“七粮”字样的商标比五粮液企业早,而且五粮液企业也不能拿出对方恶意注册的证据。 这是因为经常被驳回 因此,商标企业品牌的布局越早越好。 从防御角度来看,除了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外,公司可以考虑将其商标扩展到其他行业进行注册 原标题:“五粮液申请“七粮液”的商标为什么经常被反驳? 真相来了! 》阅读原文

标题:要闻: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为何屡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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