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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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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没有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对希望构筑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确实是“安心丸”。 但在实践中,劳动者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况,用人单位逃避相应的法律义务,引起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海淀法院应以三个典型例子为例,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要闻: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下必需签!

1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程先生于年6月9日进入安恒企业,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6月9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安恒企业要求程先生退休后办理入职手续,但程先生不同意,双方没有继续合同。 后程在安恒企业正常就业到去年7月30日,当天被安恒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 程先生诉诸法院,要求安恒企业支付固定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

要闻: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下必需签!

法官的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程先生和安恒企业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认为安恒企业先向程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后入职的行为有损程先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失效

2

工人在这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

章先生加入了2007年4月1日的检测中心,工作到去年9月1日为止,其在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章先生离职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从年4月1日开始工作10年以上,并要求检测中心在当年4月1日至年9月1日期间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检测中心承认章先生从去年4月1日开始工作了10年以上,但由于领导交替了几次,主张因没有签订而无法进行审计。 这是因为我不同意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有权向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章先生在检测中心工作了10多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况,认为双方没有签订的原因不在章先生那里,章先生有权主张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的工资差额。 因此,法院认定检查中心必须向章先生支付从年4月1日到年9月1日期间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3

设立相关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且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姓名。

王先生于2008年8月10日加入东康集团(化名)东康医疗企业(化名),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先生按照东康集团的要求,与其旗下的东康保健企业(化名)签订了第二期的劳动合同。 但是,从最初到最后,小王的事务所、事业复印件没有变化。

年8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王先生要求与东康医疗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东康医疗企业表示拒绝,颁发了“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不更新通知书”。 王先生向法院起诉东康医疗企业,要求东康医疗企业支付违法的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的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本人理由未由原用人单位配备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原用人单位的使用年限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使用年限。

法院审理后,鉴于东康医疗企业和东康保健企业类集团的相关企业,王先生认为在事务所、事业复印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必须根据企业的要求签订合同,转换使用者,连续计算王先生的事业年限。 这位王先生已经符合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东康医疗企业无权与王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违法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要闻: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下必需签!

提请注意

没有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可以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长时间稳定的保护,但其实际应用依赖于劳动者对自我权益的冷静认识和自主维持。 对劳动者来说,对于用人单位应签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继续事业时,用人单位可以主张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的工资差额,被迫离职时,用人单位违法赔偿劳动合同。

要闻: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下必需签!

对使用者来说,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认识到长期稳定的就业环境有助于公司自身的迅速发展,其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负担有助于建立互利互惠就业环境。

标题:要闻: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下必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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