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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平安三明

“平安三明”获得全国政法百优微信账号

“少年郎,我觉得你的高考复习很辛苦。

这有高考的答案,你怎么样? ”。

年5月

还是大学二年级的林某为了挣零花钱

我想又快高考了

雇用“射手”解答,销售高考答案

我以为自己的计划是无缝的

还是不能逃避法网。

年5月末,被告人林某、刘某文共同年高考问题,买卖答案赚钱。 林某通过网络找到安徽籍高考复生朱某(另案解决),经过双方协商,林某以4万元的价格将年高考试题、答案卖给朱某,朱某马上用微信汇给林某200元,另于年5月31日被告39800元 后来,林某在网上买了作弊用的智能手表,送给朱某,在朱某高考时收到了答案。

林某觉得朱某付款清淡,认为朱某的家庭条件应该很好,想多花点钱。 因此,林先生说朱先生转账的银行账户已经是死卡,需要联系支付汇款金额的20%的手续费,就可以收钱了。 以只收32000元为理由,骗朱先生8000元,非法占有。

然后,被告刘某文在布告栏上联系了同样控诉的高考考生滕某(另案解决),将其联系方法推给了林某。 林在滕先生的介绍下,追加了可以提供当时高考问题的杨先生(另案解决),杨先生以在高考考场用手机拍摄的形式将高考问题告诉犯人,犯人回答后,将高考问题和回答发给林先生,林先生同意,给杨先生定金1000元

之后,林某独占了钱,借了朱某的母亲发现朱某从那两个人那里买了高考问题,认为那两个人是骗子,以返还买了高考问题的钱为理由,要求刘某文返还钱。 刘某文担心事件会暴露,将违法所得35000元转移到被告人林某指定的账户。

年6月7日上午,林某将从杨某处购买的年全国高考语文问题、答案通过邮件和聊天软件发送给年高考的考生朱某、腾某,通知刘某文。

以为是自己干的天衣无缝的树林,刘两个人没想到自己的一举一动受公安机关的控制。 杨某也在考场作弊被监视老师当场逮捕了。

年6月7日下午,林某被告、刘某文被告在沙县家中分别被沙县公安逮捕受审。

事件发生后,林某被告、刘某文被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林某被告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诈骗罪。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刘某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非法销售给别人,提供高考问题、解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销售、解答提供、问题罪。 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8000元,金额大,其行为违反刑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判决以前宣告一人犯了几罪,必须依法数罪惩处。 综合评价,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贩卖、提供问题、回答罪、诈骗罪、数罪和处罚,决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刘某文犯非法贩卖、提供问题、回答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要闻:我有今年高考答案,你要么?

判决后,被告人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法院上诉。

三明中院经过审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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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科罚款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别人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援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考试舞弊行为,向他人非法销售或者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考试问题、答案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处罚。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项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限制,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预备考试问题有效化的

(三)考试工作者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

(六)组织了30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

作者:郑景上

原标题:“我有今年高考的答案,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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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我有今年高考答案,你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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