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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还规定了许多认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条件。
据财经网消息,今天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还规定了认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多项条件。全文如下:
财税[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数据明细表》(见附件)。
为加强优惠资格取消后的管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机关转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不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结算支付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业务活动,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总销售(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业务)收入占最终结算年度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五)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相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结算和支付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最终结算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业务活动,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占R&D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结算支付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集成电路独立设计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适合集成电路设计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最终结算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为主营业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结算支付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和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业务活动,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最终结算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6)有开发环境(如法律开发工具等)。)适合软件开发;
(七)最终结算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财税[2012]27号文件表示,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人员占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每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业务)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250万元,研发人员占月平均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35%,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不得低于R&D费用总额的70%。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表示,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国家规划布局中的重点软件企业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中国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70%;
(三)最终结算年度软件出口总收入不得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总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研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布局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8.2015年,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提到的研发费用政策口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2016年及以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执行。
九、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定期计算减免税优惠期。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从首次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优惠期剩余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和有效利用核查结果,加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省级税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申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材料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及备案材料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清单中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中的企业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2015年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材料可于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及备案材料后两个月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省级税务机关(第一批名单审核结果应在最终结算期结束前反馈)。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共同汇总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核查结果和税收优惠实施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结算和支付出现延误,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XI。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项目”进行管理。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当年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暂停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3项和第46-48项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备案数据”和“主要备查数据”的规定暂停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
附加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数据明细表
1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项目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工艺线宽度标准)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最终结算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目录及一、二项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注册、软件版权等)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
4.经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以及集成电路制造和销售(业务)收入、研发费用、国内研发费用;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一份或两份;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企业员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及其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最终结算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清单,以及一项或两项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注册、软件版权等)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
3.经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集成电路独立设计和销售、研发费用、国内研发费用等收入。;
4.第三方测试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代表性销售合同一至二份;
5.企业发展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企业开发和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清单;
2.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应提供至少一种主要产品的软件版权或专利权等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测试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只为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描述;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最终结算年度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业务)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业务)收入、研发费用、国内研发费用等。;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代表性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一至二份;
6.企业发展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符合第二类要求的,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的销售(业务)说明;
3.符合三级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明,以及有效的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企业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符合第二类要求的,应当提供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销售(业务)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标题:财政部发布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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