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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被倾销,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该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步裁定,进口商从上述来源进口产品时,应按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14.5%-46.3%)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幅度。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也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格兰诺取向冷轧电工钢,“GO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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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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