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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
陕西省和云南省对境外游客购物离境实行退税政策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财政部公告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第25号, (201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
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根据上述公告,对境外游客购物离境实行退税政策。
标题:三省两市4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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