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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指出各地区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清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根据通知,各地区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全面清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县级以上每个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于重复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在压缩合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单管理。
通知还明确指出,土地储备行为应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列入名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如各城市投资公司不得从事新的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承办与土地储备功能无关的事务,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已承办的上述事务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剥离移交。
此外,地方土地储备的总体规模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力、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如果现有土地储备规模过大,需要加快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增加后相应降低或停止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土地储备规模过大导致土地资源利用不足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清理筛选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现有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债务偿还资金应通过政府资金预算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替代。
同时,通知还明确指出,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资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在国家批准的债务限额内筹集资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土地储备贷款。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地方政府应根据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地方政府资金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安排土地储备年度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供应前的征地、收购、优先购买、土地收回和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费用,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土地储备机构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内容、承担主体或供应商条件、绩效评价标准、最终结果、成果等相关信息。严禁不同层次的分包。项目承担者或供应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获得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为名进行融资或变相融资。
标题:四部门发文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 清理现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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