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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宁2月24日电(记者李斌,程群)新买的汽车有两个音响问题,一个是在汽车被发现存放在储物盒前缴纳强有力的交通保险的保险单,另一个是经核实汽车在出售前行驶了200多公里...近日,经刘备地区法院一审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汽车销售公司因销售欺诈被判“一赔三”,并退还购车款,赔偿消费者购车款三倍。
2015年1月14日,柳州市公民王女士与柳州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店签订合同,约定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一辆手续齐全的全新汽车,并委托该公司领取牌照。8天后,王女士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费用,还支付了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及保险费8600余元。
新车购买后不久,王女士发现新车的两个音响有问题。在副驾驶的储物柜里,她还发现公司已经在六个月前为这辆车购买了保险,这辆车已经安装了导航系统,并换了四个轮胎。证据还显示,涉案车辆六个月前已经在车管所申请了临时牌照,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进出高速公路的情况,涉案车辆行驶了200多公里,而王女士买车时的里程表读数仅为33.7公里。
3月18日,王女士在与公司多次协商后,向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或更换汽车并赔偿损失人民币4500元。刘备地区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应交付王女士的全新汽车,但涉案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远远超过新车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公司在销售时没有告知消费者王女士,在使用涉案车辆进行长途行驶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一行为使王女士产生了购买涉案车辆的错误意图,构成欺诈。
刘备地区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一审判决,撤销了王女士与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将涉案车辆返还给公司。公司退还王女士购房款4.55万元;并赔偿王女士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此外,她还赔偿了王女士三倍的购房款13.65万元。合计190,643.31元。
销售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几天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最终认定该公司在出售汽车时故意隐瞒车辆与王女士的实际行驶距离,构成欺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广西一汽车销售公司因欺诈行为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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