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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2月25日从上海市政府获悉,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近日颁布了《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已使用多年的“排水费”名称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然而,尽管名称已经改变,与“排水费”相比,“污水处理费”并没有完全改变。据有关部门介绍,与它们相比,有“三个变化”和“三个不变”。
“三改”是指,首先将原来向排水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排水费”更名为“污水处理费”。其次,收费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上海市地方国库。三是管理模式由企业自负盈亏转变为“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如果污水处理费不能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级财政部门将给予补贴。
“三不变”是指,首先,征收标准保持不变,原排水费征收标准继续执行。第二,收费方法维持不变,继续按原来的排污费收费方法征收。即应付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9。征收范围保持不变,与原排水费征收范围一致。
此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基本保持不变。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共同收取水费;使用自有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实施办法》还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财政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以及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还应定期公布污水处理能力、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今后,每年6月底前,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在中心城区正式实施,郊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
标题:上海排水费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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