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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和监管,就像自由和规则一样,或多或少是内在矛盾的,在任何行业和领域都是如此,包括互联网金融。
作为一种包容性金融,网络金融的兴起满足了小微企业和个人对资本和金融服务的需求,网络的便利解决了一些人获得金融服务的问题。从一开始,高层官员就多次表示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被列入“十三五”规划。
在两三年的时间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业经历了爆炸性的增长。根据网上贷款主页的数据,截至2015年12月底,网上贷款行业共有2595个操作平台,比2014年底增加1020个,绝对增幅超过2014年,创历史新高。然而,全年有896个问题平台,是2014年的3.26倍。
正是考虑到这个行业的创新总是先于法律法规,所以一开始,监管当局并没有过多地阻碍这个行业的发展。在经历了几年的野蛮发展后,以p2p网上借贷行业为主体的互联网金融需要在行业规模和混乱程度上进行重新定位、梳理、深入探索和规范。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2月28日,银监会等部门发布了《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年年初,据报道,互联网金融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整顿,一些地方先后暂停了投资企业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注册。
无论是北京直接停止私募基金经理的注册和准入,上海暂停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重庆严格控制p2p平台,深圳暂停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商业注册,这些措施不仅针对互联网金融本身,而且针对所有的泛金融产品,包括网上和网下,财富管理和互联网融资,以及p2p贷款。
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各互联网公司以互联网理念和金融创新的名义介入金融服务业,一些资产管理和财富咨询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不断突破监管底线向公众销售产品,扰乱金融秩序。这种跨行业、定位不清的现状给监管带来了困难和/或きだよ0/白区,也给投资者带来了许多损失。去年底,以易人宝和达达集团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事件被查处,这是混乱背后的缩影。
互联网金融的包容性决定了其门槛低、投资者识别不严。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p2p行业迫切需要监管已成为共识,但如何监管仍有争议。如果银监会领导的《办法》所划定的网上贷款行业的12条“红线”全线贯通,近90%的网上贷款平台将面临整改,甚至大部分将被关闭。
很容易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并根据这一定位对其进行监管。然而,这种一刀切的监管只重视形式上的合规,而没有考虑企业经营中的实质性风险与面对的人的统一性。
此外,这一立场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正如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所说,在p2p混乱中,除了将p2p规范为点对点直接融资之外,不应该有“资金池”,还应该考虑其他问题,如拆标、托管、发债、资金错配等。现在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找一家银行做托管账户,但是很多银行还没有开发出这样的技术产品,这是一个很大的技术障碍;共享p2p目标类似于发行债券的行为,必须遵守私募或公开发行的规则;在互联网金融管理中,大量的金融产品实际上是集体投资计划,它们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它们的金融产品属性是集中投资和证券。
因此,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而言,不仅要明确其金融工具的属性,还要明确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个大问题。如何拓展金融品种的原有定义,实施职能监管和层级监管,创新监管体系。
标题:互联网金融 监管不能 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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