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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进行户籍登记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管理。近年来,他们对加强户籍管理和解决非户籍人员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努力解决未登记人员的登记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策障碍,部分公民没有户籍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到新的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国务院批准,为解决非户籍登记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非户籍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每个依法登记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实施非户籍人员户口登记政策;坚持综合配套,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解决非户籍人员户籍问题,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族管理等相关政策。

(3)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籍政策,禁止设立任何不符合户籍要求的前提条件;加强户籍管理,全面解决无户籍人员的户籍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准确、唯一、权威。

二、依法办理非户籍常住户口登记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登记人员。非婚生和非婚生的非登记人员可以根据与父亲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的自愿政策,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一方的非婚生说明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申请随父定居且无常住户口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无常住户口的。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的非注册人员,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向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以外出生的未登记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并向拟落户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一方的出生证明申请常住户口。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三)收养程序尚未完成的事实。收养无户口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并持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在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收养的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申请事实收养公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证明和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的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再次出现的,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撤销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宣告失踪(死亡)的判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5)因农村婚姻而被取消原居住地的人。在农村,原居住地因婚姻关系被注销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以在原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恢复后,符合现居住地定居条件的,可以搬迁并在常住户口登记。

(6)因户口迁移证遗失或有效期届满造成的非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的,非户口人员可向发证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并凭补发或换发的户口迁移证在户口所在地进行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经常账户迁移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原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在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七)我国公民和无户口的外国人、无国籍非婚生人员。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非婚生子女,以及未取得外国国籍的无常住户口人员,本人或其中国籍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子女父母须知》、《中国公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如果您没有申请出生医学证明,您需要提供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八)其他非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户籍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三、认真组织实施

(a)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落户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中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落户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二)认真进行检查。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籍登记的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籍人口数量及相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和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登记非常住户口。要升级和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非户籍人员肖像和指纹信息的登记和比对验证,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格管理户籍档案,将非户籍人员的户籍资料逐一归档,确保档案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户籍人员的登记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3)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不符合本意见精神的政策措施进行集中清理。修改要认真修改,取消要坚决取消。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籍、流浪乞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开展宣传和指导。非户籍问题是一个高度政策性的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非户籍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政策措施和公民办理户口登记的权利义务,深入基层、农村和群众,争取群众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动员非户籍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5)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紧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公安部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和指导,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以前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标题:国务院: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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