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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1月21日获悉,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实行以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用电水平为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根据通知,除了使用水泥立窑、干法介质空窑、立窑和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外,一般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的电耗将执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价格政策。

通知称,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等级和提价标准,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阶梯价格的实施,提高提价标准。

通知还明确表示,由于阶梯电价政策的实施,电费增加10%将由电网企业用于弥补阶梯电价的实施成本;90%留作地方政府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以价格手段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联[2014]880号),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实行以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用电水平为标准的阶梯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水泥企业实行阶梯电价

(1)除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修订版)中明确取消的水泥立窑、干法中型空窑、立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外,其他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的电耗均执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价格政策。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见附件。

(二)水泥企业的阶梯电价每年执行一次,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国家将根据情况调整水泥企业的电耗等级和加价标准。

(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价格的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二是建立和完善相关支撑体系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咨询统计部门,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能源消耗和统计管理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水泥企业的耗能设备、能耗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督。

(2)依托中国建材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为水泥企业实施用电核算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第三方验证机构专家库及相应的验证机制,加强对验证机构、检验人员和水泥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建立并动态更新水泥企业生产、经营和能耗基本信息数据库。

(3)水泥企业应完善独立、可验证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保留水泥生产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应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4)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加强分工合作

(1)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阶梯价格政策的实施程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电网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水泥企业阶梯价格政策的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自2017年1月1日起,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在每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全省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度水泥产量和电耗的统计和核实,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省价格和节能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的阶梯电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两部门对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

(三)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用电量水平和省级物价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增加的电费。

四、严格管理和规范加价资金的使用

由于执行阶梯价格政策而增加的电费的10%被电网企业用来弥补执行阶梯价格所增加的成本;90%留作地方政府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电费增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V.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降低水泥企业的电价。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监督检查辖区内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情况。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水泥企业综合用电量,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省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力量,对水泥企业实施阶梯价格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监督。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除淘汰企业以外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原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标题:两部门对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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