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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关于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6]57号
民航总局综合司、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生态文明体系改革总体规划》的任务要求,我委大力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并取得阶段性进展。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总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扎扎实实推进各项工作。为此,现就做好开工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全国碳排放交易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实施。
第二,任务
民航总局和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努力提高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形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应对、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电力、航空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见附件1)。与会者初步认为,该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2013年至2015年任何一年的综合能耗将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请民航总局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其管辖范围内属于附件1所列行业的企业,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名单上报我委,作为确定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的参考依据。除按本通知要求列入的企业名单外,地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拟在本地增设的行业和企业提出建议。如果有这种情况,请在列表中解释。
为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请各相关行业协会和集中管理企业按照上述要求协助规划出本行业或本集团内的企业,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本行业或本集团内的企业名单提交我委,以便我委进行交叉验证,为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名单提供依据。
(二)核算、报告和核实拟纳入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请民航局和地方主管部门对拟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参与企业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历史碳排放申报和核查,为我委2016年在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引入和实施配额分配方案提供支持。
1.企业核算与报告:拟纳入本机构管辖范围的企业,应按照我委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的要求,于2013年和2015年进行年度核算与报告。此外,根据配额分配的需要, 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附件三提供的模板计算并上报上述指南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
2.第三方核查:企业完成核算和申报工作后,当地主管部门选择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数据进行核查。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基本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第三方验证机构验证后应出具验证报告。核查程序和核查报告格式见本通知附件5。
3.审查和提交:企业应将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注册地主管部门审查,并按本通知附件2汇总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在2016年6月30日前,单个企业的汇总数据和经核实的排放报告(包括补充数据)应以电子形式提交给我委。
请各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集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动员行业或集团内企业,高度重视基础数据采集和核算,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确定专职会计和管理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会计核算方法和报告要求,按照上述要求开展数据核算和报告工作,并认真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3)培育和选择第三方验证机构和人员。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办法。在本办法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有能力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并根据一定条件,培养和选拔一批相关领域经验丰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人员充足、内部管理程序完善的核查机构,为本地区提供第三方核查服务。同时,要加强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监督,坚决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确保核查工作的公平性,提高核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核查机构的业务,保证核查质量,杜绝不同核查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
(4)加强能力建设。我委将结合工作实际,继续组织地方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中央管理企业围绕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各环节深入开展能力建设,针对不同目标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层次培训,重点培训讲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发挥试点地区作用,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提供人才支撑。对于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加强碳排放交易市场顶层设计、运行管理、登记制度应用和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培训;对于参与企业,重点培训碳排放交易、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注册系统的使用、市场交易和碳资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对于第三方核查机构,侧重于数据报告和核查方面的培训;对于交易机构,主要提供市场风险防控、交易系统与注册系统对接的培训。请各地、各相关行业协会和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积极参与相关培训活动,提高自身能力,认真选拔培训讲师人选,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集团的培训,确保基层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工作能力。
第三,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支持主管部门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碳排放交易工作,组织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共同实施和推进具体工作任务。各中央企业集团应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内部协调和集中管理,明确整体管理部门,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建立集团碳排放管理机制,制定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工作计划。
(2)财务担保
要求各地落实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所需的工作经费,努力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碳排放交易相关工作。此外,应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并将合作资金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各中央企业集团应安排资金支持集团内企业加强碳排放管理,支持能力建设、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3)技术支持
各地要重点扶持有技术能力的机构,建立技术支持团队,为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网络渠道和专业技术优势,积极为行业内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服务,收集和反馈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帮助提高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地方支持,我委专门建立了碳排放申报核查技术问答平台,用于组织专家对相关典型问题进行统一解答。所有相关方可以在线注册,并就会计和验证中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在线问答平台网站:(124.205.45.90:8080/mrv/),问答热线:4001-676-772,4001-676-762,本通知附件可从我们网站(qhs.ndrc.gov)气候站下载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部署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
1、全国碳排放交易行业及代码。pdf
2、全国碳排放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doc
3、全国碳排放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doc
4.国家碳排放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人员参考条件。pdf
5.国家碳排放交易第三方验证参考指南。pdf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1月11日
标题:发改委发文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2017年启动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133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