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91字,读完约4分钟

女乘客喝酒后坐出租车,中途身体不舒服,下车呕吐,但意外落桥死亡。 死者家属不能“要求说法”,在起诉书上,将出租车代班司机、车主和出租车企业一起诉诸法庭,要求3名被告赔偿死者家属近百万元,被告诉说冤案。 最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件:女乘客下车呕吐后突然坠桥的一年2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在汉口某酒吧喝酒后,想坐吴某开的出租车回武昌的家,当时徐某坐在出租车后座。 汽车开到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路段(距汉阳桥头堡80米)时,徐某试图呕吐,自愿开门下车。 吴某不久把车停在路边,徐某一个人下车呕吐,吴某在车里等着。 殊不知吴某又回头一看,没看见徐某就下车找,徐某从10米高以上的桥面上摔下来死亡了。 死者家属因悲伤,吴某被告知道徐某饮酒意识不清楚,但认为让她下车,疏忽了乘客的安危。 不仅如此,司机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是徐某坠桥死亡的主要原因,不停车徐某就不会死 因为这个家族认为吴某和业主陶某、吴某的使用者出租车企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结果是,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命令法院连带赔偿原告的死亡赔偿金、殡仪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要求共计95.8万元人民币。 一审:出租车司机赔偿32.9万元,据司机吴某回忆,徐某确实在汉口某酒吧门口坐他的车,一上车她就哭个不停,情绪不稳定。 关于为什么让徐某下车吐了,吴某说没有让她下车,是徐某自己开的门。 “事件当天正好过了元宵节,去桥上的车流量很多,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我打开了双闪灯,慢慢地把车靠边停了下来。 车门一打开,她就蹲在地上呕吐,走近车,我不知道她会往桥栏杆那边走” 吴某向法院说,整个事件中自己没有错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企业在事件发生时建议司机在长江大桥的人行道旁边停车,是安全的地方。 而大桥和扶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高约1.2米,徐某身高不足1.6米,无法攀登,吴某对徐某坠桥的危险是无法预见的 即使说明徐某当时喝醉了,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其饮酒行为也不得免除民事责任或增加别人的民事责任 在这件事上司机、业主和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停车的地方在长江大桥汉阳桥头架桥,是车辆禁止停车的区域,吴某即使知道徐某情绪不稳定也一个人下桥呕吐,以徐某没有适当观察到危险为理由,吴某认为徐某的坠桥有过失。 二审:驳回家族所有诉讼请求的年6月,吴某、出租车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双方均未提出新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氏停车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允许徐氏下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事件现场禁止停车的规定是基于维持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并不防止行人从桥上落下。 另外,吴某停车场在徐某坠桥的桥栏杆之间有一定宽度的人行道,桥栏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 徐某即使当时喝酒后有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也不能以事件时的通常社会经验和智力水平为评价标准,认为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有徐某坠桥的可能性,即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和徐某坠桥之间没有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不应该承担吴某的责任 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遗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通常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和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在通常的社会认识和经验水平上,在同样的情况下有可能产生同样的结果,这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的法规,停车在禁止停车的地方,乘客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的违法行为和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司机的违法停车场所和桥栏杆之间有人行道,证明该区域允许行人正常通行。 从普通社会人的认识水平来看,司机的违法停车行为不会导致乘客撞桥,因此即使这种违法行为客观地创造了让乘客掉桥的条件,也不能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侵权的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 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重新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原标题:“武汉女性喝酒坐出租车,在长江大桥下车呕吐掉桥死了。 法院就是这样判断的。 你觉得怎么样?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要闻:武汉醉酒女中途下出租车呕吐坠桥身亡,法院二审判的哥无责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15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