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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法院发表了全国法院系统年度的优秀范例分析了评选结果,酉县人民法院会员法官王翔、张锐撰写的榜样《冉某侮辱事件--- -在纷争争论过程中以暂时报复为目的撕裂女性裤子行为的认定》获得了优秀奖 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解评选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 为了确保审查水平和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30名资深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了10个专家审查人员小组,制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 经过最初的评价、再评价、最终评价,专家评委们从全国法院系统提出的2745件优秀范例的分解中选出了477件获奖案例。 近年来,我院加强“精品案例”意识,重视典型案例的发掘和制作,促进审判尺度的统一,积极向社会各界传播法治语音 年,一个执行案例入选市高等法院年上半年影响较大的执行推广作品,一个案例入选重庆法院民间经济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第五届)。 例子分析:冉某侮辱事件---在纷争的争论过程中以暂时报复为目的撕毁女性内衣的行为认定(作者:王翔、张锐)【审判要旨】侮辱罪和强制侮辱罪的区别是,侵害的对象是否被确定,行为者的主观上是否追求性刺激。 被告人与受害者发生冲突,撕裂受害者的裙子、内衣,让受害者的隐私部位暴露在众人面前。 被告人基于愤怒、报复等动机,其行为与特定人相比,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名誉,与以满足变态的性欲、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的强制侮辱罪不同,其行为必须构成罪恶。 侮辱罪是指控第一次解决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将其指控为强制侮辱罪时,法院可以直接改变罪名作出判决。 【基本事件】被告人冉某的丈夫张某和受害者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年7月深夜,唐某去某供电站的职工宿舍找张某还钱,在张某卧室遇到被告人冉某,唐某想离开时,冉某挽留唐某,双方吵架。 冉某强行把唐某拉到供电站门口(在某镇主干道旁边),采用暴力撕裂唐某的裙子、内衣,完全裸露唐某的私处,殴打唐某,进行语言侮辱,被大家包围,拍摄视频上网。 某某第二天自愿来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天离开公安机关,7月末再次到案。 【审判理由】在法院生效的审判中,被告冉某泄愤,用暴力的做法公开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冉某在公共场所强制裸露受害者的隐私部位,包围许多人,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鄱阳县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成立了,被告人冉某由于丈夫和受害者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受害者访问冉某夫时,与受害者发生冲突,撕裂受害者的裙子、内衣,让受害者的隐私部位暴露在众人面前,被告人愤怒、报复等 被告冉某自愿来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模范评论】第一,被告人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矛盾纠纷,在争论过程中被告人意图暂时以报复为目的撕裂女性内衣的行为,在构成侮辱罪的本案中,三者都没有异议,但关于被告人冉某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有意见认为,以报复为动机强行脱掉女性短裤的行为构成了强制侮辱罪 另一方面,也有意见认为行为者的主观是为了侮辱别人,意图羞辱别人,损害人格尊严,强行脱掉别人裤子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侮辱别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侮辱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侮辱罪和强制侮辱罪有很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在侵害对象是女性的情况下,可能有暴力行为、侮辱他所有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争议 区分侮辱罪和强制侮辱罪首先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认定:一是是否确定了侵害的对象 侮辱罪恶的侵害对象经常被确定,通常受害者和行为者有很大的矛盾、节日,在产生深仇大恨的强制侮辱罪中,通常以不特定的女性为犯罪对象,行为者和受害者平时没有生活接触,为了寻求性刺激行为者随机选择的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没有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犯罪对象 二是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在罪恶中侮辱女性通常是为了个人的恩怨、嫉妒和报复,目的是损害特定女性的人格和名誉。 强制侮辱罪是侮辱女性的行为,通常从骚动中享受,寻求精神刺激,满足行为者的变态性欲 无论是什么动机和目的,还是在任何地方,强行剥去女性内衣的行为都是强制侮辱罪,有看法认为仅凭侮辱罪论容易评价不完全 这个观点有合理之处,强行脱女性短裤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权,但这个观点无视主客观相统一大体上以客观行为犯罪,无视行为者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一律以强制侮辱罪处罚,集体 另外,女性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多有抓住头发、拉内衣的行为,可以拉内衣。 在本案中,被告人冉某因婚姻关系受到受害者冲击而愤怒,目的是与受害者争吵、拉扯、脱下受害者的短裤、贬低别人的人格、破坏别人的名誉。 三是审查是否有公然性 侮辱罪是有公然性的,是在第三者和很多人面前,或者利用能让不特定的人和很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法侮辱别人,公然性不一定要求受害者在场,而是场所、人数、平台等因素。 强制侮辱罪的入罪没有公开的要求,在集团和公共场所进行强制侮辱行为是法定刑的加重情节 在本案中,被告人冉某因受害者唐某踏入被告人家庭而产生报复的愤怒动机,在冲突中撕裂受害者的内衣,当众羞辱,主观目的是让受害者当众羞辱,伤害名誉,不寻求性刺激的动机。 客观侵害的客体是别人人格尊严、名誉权的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是踏入其家庭的唐某,不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随机选择的犯罪对象 被告人的动机、主观目的及被侵害的客体、对象与以满足变态性欲、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的强制侮辱罪不同,其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被认定为侮辱罪,符合刑法的主观,基本统一 第二,法院发现公诉的案件事实上应该如何解决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只能告诉解决,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样规定的第一个原因是, 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进行很多操作,而且受害者不想知道被更多人羞辱的事实。 在本案中,冉某在公共场所侮辱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受害者与冉某丈夫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必须受到道德的谴责,而冉某的侮辱他人的行为引起了网络和社会的广泛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起诉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罪和审理认定罪不一致的,应根据审理认定罪定罪 从现有证据中不能说明其侮辱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从现有证据中不能反映受害者被强制、胁迫不能告诉的情况的,在法院审查期间,提出公诉后,法院判决前的2段 法院在7日审查期间发现公诉的案件事实上是为了解决案件而被告诉的,必须归还检察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发现起诉解决的案件,应当返还检察机关,通知受害者提起自诉的权利 是否受理公诉案件,必须在7天内完成审查 法院在审查时发现案件是自诉案件的,必须返还检察机关解决,但超过七日审查期限的,法院不能直接返还检察机关。 根据现有法律,法院不能像民事诉讼那样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在作出判决之前,法院发现公诉的案件事实上是为了解决案件而传达的,如果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判决宣布前发现起诉不当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依法撤回起诉 因此,公诉机关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只是中止正在进行的审判程序,而不是中止诉讼,受害者自己决定是否起诉,不影响受害者行使起诉权 如果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法院应该如何解决,实务上有很大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但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更改罪名作出判决。 对于检察院公诉自诉案件、法院审理后不想归还案件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因此,他们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改变提出公诉的罪名,审理认定的罪名进行审判。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侮辱罪通常是为解决案件而教(自诉)的,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说明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属于绝对自诉,而且从现有证据中受害者也被强制,不能反映被胁迫教诲的情况的,检察院作为公诉案件起诉,诉讼主体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结束审理,或宣布无罪。 ……(4)按照刑法的教导解决的犯罪,既不教也不撤回。 因此,如果检察机关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审理结束,而且审理结束后,不影响受害者在起诉期间内行使自我诉权。 这一观点应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并在实务中采用 本期推荐1酉法院聘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为特邀监督的2本院开展了年度全国宪法推广周主题活动(二) 3本院邀请市、县代表委员参加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事业主题新闻发布会 法庭现场老房盖新屋起纠纷调解结合解放前厌原标题:浏览《本院例获“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例分解”优秀奖》原文 。

标题:要闻:我院范例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范例拆析”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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