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81字,读完约1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公告2015年第69号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3日
2010年12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1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暂时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5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号公告,通知相关方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2月23日到期。自公告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60天向商务部提出最终复审书面申请。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甲醇行业未申请最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最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2月23日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9号 公布关于甲醇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3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