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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相互委托代征税款。 明确相互委托的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和责任界定,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优化整合征管资源,更好地方便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技术发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理顺征管职责分工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并提出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根据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和地税部门可以相互委托征收相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和地税的相互委托征税,是这一改革的进一步细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委托国税和地税代征税款的工作,可以使纳税人在同一个税务机关完成原本属于双方的纳税业务。
通知明确指出,地税和地税部门要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和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加强相互委托和征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税源相对分散的内容,但征税简单,执法风险小且易于管理,与受托人的主要税种密切相关,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税款时的职责分工。相互委托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承担相关义务。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的规范化,理顺了征管职责分工,解决了实际工作中职责重叠和不明确的问题。省级国税、地税机关作为管理和监督的主体,统一指导本辖区内国税、地税的委托征收工作。
在责任界定上,通知规定,受托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税款,委托方应加强对税务信息的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处理退库、纳税人拒绝接受委托代征税款等特殊事项。同时,该通知规范了相互委托收款中票据的使用,在保证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有序的同时,方便了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有各自的征管职责。但是,由于税源的复杂性,一些税种的计税依据具有很高的相关性,使对税源有较清晰把握的税务机关可以征收相关税种,这不仅节省了行政资源,也解决了纳税“两头跑”的问题。国税和地税相互委托代征的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纳税人“一户两税”的改革方向。
标题:细化国地税互相委托代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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