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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应用,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非现金支付工具日益普及和创新,支付服务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有效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博士接受了本报记者关于电子支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专访。

记者:目前,电子支付已经渗透到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对于电子支付的概念似乎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你觉得这个怎么样?

杨涛:根据央行统计报告的定义,电子支付有一系列的描述。其中,当电子支付针对银行机构时,使用在线支付和移动支付之间的区别。在讨论非银行机构时,网上支付的概念被统一使用。这个概念本身略有不同。这实际上反映出我们仍在讨论是否从商业角度、服务提供商角度或其他角度来定义在线支付。

概念差异带来许多具体问题。例如,在2010年,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着中美之间关于电子支付的争端,这场争端的核心是概念的确定。当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我国的新兴支付刚刚起步。过去,我们认为支付是交易方的行为,清算环节似乎不在此范围内。当时双方存在所谓的矛盾,清算环节涉及银行卡清算组织。当然,我们现在正逐步接近国际主流概念和规则,这反映了在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国际主流观念也在发生变化。2012年后,世界正面临着电子支付的新冲击,原有的概念也在改变。

加强电子支付立法 优化支付服务环境

在我看来,互联网支付概念本身的边界并不清楚。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们对该行业法律法规制定的理解。

记者:您认为电子支付立法应该考虑哪些问题?

杨涛:在电子支付发展的大环境下,必须把握好值得特别关注的因素。我们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会影响法制的基本建设,这必须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来。事实上,这些基本因素既有效率又有风险。

首先,计算机和信息革命的影响和创新。如今,各种技术对支付的影响非常深远,其影响不仅仅是对支付工具的影响,还包括其背后的清算和结算环节。因为零售支付和小额支付可以实现实时支付,而不是像大额支付那样定时支付,这将带来根本性的变化,只有技术变革才能改变这一点。现在这种转变正在国外发生。因此,在我看来,当谈到新兴的电子支付时,它在零售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每个人都在关注新技术带来的新推广,以及它是否能给生活带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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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不同于传统的线下金融需求。网络信息技术给人类的经济交易模式和消费模式带来了变革,这不仅影响了支付功能本身,也深刻影响了其他金融资源的匹配和依赖支付的信息管理。

第三,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和模式,即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是美联储还是其他国家,它都必然会与电子商务联系在一起,因为它对支付的需求会带来新的变化。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都越来越重视将电子支付作为一个行业来使用,这证明支付系统确实可以给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带来许多好处。即使在一些不太重视产业政策的国家,他们也开始越来越重视促进支付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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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风险考虑。这种考虑是基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金融的反思。2012年后,通过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全面反思,许多人发现金融基础设施和支付清算具有一些独特的风险传染效应。

总的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影响电子支付立法的既有效率因素,也有风险因素。这不仅是中国面临的问题,也是美联储、日本和加拿大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创新已逐步走在世界前列,但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仍相对缺乏,相关风险也逐渐显现。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规则是法律、行政和部门规则。总的来说,法律水平还比较低,大部分文件都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一些规章制度相对滞后,需要适应新形势的进一步变化,指导性规章制度亟待完善。欧洲联盟的监管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各种监管机构、各种支付和清算系统、相关法律和参考文件。在欧元区的框架下,形成了大量的高层次规范性文件来制约和促进这一领域的发展。我国支付系统发展迅速,零售支付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面临的问题最多。与此同时,法律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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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加快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在立法的同时考虑如何根据国情提高电子支付的效率。从长远来看,第三方支付的未来将变得越来越模糊。支付风险量化应加强制度建设。目前,风险的定义相当模糊,应重视电子支付规则的国际协调,推进支付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建设。

我国零售支付的发展与国际主流有些错位。国际主流过去非常严格。美联储在2013年开始放松,并改变政策以提高效率;过去,我们在这个领域的管理比较松散,也存在问题,但是现在比较严格。如何过渡到国际主流。从长远来看,外部条件需要改善。此外,重点应从制定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记者:如何在不同层面保护支付消费者?

杨涛:首先是保护渠道。保护渠道是如何保护的。既然有了消费者保护法,那么当它被应用到金融领域时,有什么共同点和不同点呢?这在制度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次是行政保护,是否有有效诉求的良好处理机制,司法保护,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社会保护就是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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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保护的重点。首先是资金安全,这是大家最关心的。第二,信息安全。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在支付层面留下信息,信息收集是否侵犯个人权益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在充分利用个人信息的同时,付费信息实际上涉及到成千上万的家庭。如何保护信息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第三,技术安全。新技术变化很快,对中美两国都有很大影响,值得思考。技术的效率和便利性是有体现的,但是如何确定安全性不是一个企业可以做的事情,而是一个行业,我们应该从监管的角度一起讨论。第四,平台的安全性。是否利用信息不对称做某事,是否有伤害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有霸王条款和捆绑销售,这些都需要从保护焦点的角度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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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保护方式。即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保护。事前预防是用制度和规则来衡量效率和风险;此事的监督是公开透明的,动态监督是利用大数据进行的;事后保护应当明确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这并不意味着保护的泛化,权益保护与刚性保护的界限应当明确。

第四是关注治理。首先,制度的视角。现在,除了银行业的主体,人们最关心的是非银行支付实体。鉴于各机构的情况,值得考虑哪些特殊实体需要特别关注。第二,工具的视角。工具反映了业务特征,银行和非银行之间的概念界限在未来将变得越来越模糊。例如,从工具的角度来看,银行卡套现和兑现是值得注意的。

最后,宏观安全。如今,面对金融体系的创新和变革,国际主流思维往往上升到宏观审慎的视角,关注安全。关于安全的讨论在战略细节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为了实现安全性以保证效率;另一方面,努力降低欺诈风险。例如,美国零售支付系统中有许多欺诈行为,尤其是在使用支票方面。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全面地考虑它,而不是脱离某一个机构。美联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来促进支付安全。主要问题如下:第一,在引进某些技术之后,是否会有一些成本效益的变化;第二,采用安全技术的障碍是什么,需要什么样的协调;第三,为了解决安全和欺诈问题,有必要在整个行业的信息共享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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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无论是支付公司强调社会责任还是支付服务强调消费者保护,它们都是不可分割的。相反,他们需要共同推进零售支付生态系统的建设,从而在有效的生态系统建设中实现共赢和共享。人民币的国际化和开放为中国零售支付领域提供了巨大的蛋糕和/或空间。该领域未来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支付生态环境和规则是否健全。(图片文章)

标题:加强电子支付立法 优化支付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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