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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3月22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未纳入三证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推动建立全面、稳定、独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
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10月1日起,“一证一照一码”改革只涉及工商、税务、质检三个部门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处理。在其他部门登记的纳税人仍按原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所有机构都开始实施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因此,社会组织的原始税务登记流程和15位纳税人识别号不能再使用。
通知中明确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将以18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税务登记证。对于已经在机构和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股票代码转换,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机关的全覆盖。
根据通知,可以建立省级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注册信息实时传输的省份,可以参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做法,对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等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注册模式的试点改革。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发放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注明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通知强调,税务机关与民政部门联合开展“三证合一”试点,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登记信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程序和登记文件资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税务总局明确社会组织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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