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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完全担保收购中,将会有一些规则可循。电网企业应当优先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支付较低优先级的发电项目实现优先发电。
28日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担保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规模可负担收购的管理,确保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保价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基准电价和保价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实施优先发电制度,在保证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在计划范围内完全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2010年4月修订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价购买制度,并提出制定具体措施。属于《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办法》经过六年终于颁布实施。
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燕表示,该管理办法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承诺、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革命具有积极作用。
《管理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可再生能源适用于非水可再生能源,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发电等。
这意味着,全额保障性收购不仅适用于弃风、弃光、弃水三种弃用方式,还适用于可再生能源类的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和海洋发电。
光伏企业认为,全保价收购的落地有利于新能源的发展,可以促进弃电问题的解决,从零开始实现全保价收购的进程,有助于解决现有弃风弃光等现象。
根据《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年发电量分为保证购买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通过优先考虑年度发电计划并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来保证购买电力。
此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根据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根据《管理办法》,电网企业应按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原则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市场规则,优先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确保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的优先调度水平,不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支付较低优先级的发电项目,实现优先发电。
电网企业还应在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预测预报工作的基础上,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将发电计划和合同分解成月、周、日、小时。
这将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合理收入。根据秦海燕的分析,发电项目的收益取决于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只有按价按量采购才能保证投资收益。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分类电价是根据资源水平、投资成本和8%的内部资本收益率确定的,保证购买力也应根据这一方法确定。
《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实施监督管理,并提出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监督责任。
鉴于对外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电网和常规发电企业的职责,提出了一套非常明确的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电网企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优先发电,向优先度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
秦海燕解释说,这将迫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购买发电权,这将被终止,类似的水-火,风-火替代交易在过去一些地区推出将成为非法。
标题:可再生能源发电迎重大利好 国家将全额保障优先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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