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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b5版)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理由、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如果相关内容因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修订而被取消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基金托管人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提前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实现收入是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入后的余额。

(二)基金的可分配利润

基金可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入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入的较低者。

(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基金收入的分配有两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相应类型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为甲类基金份额和丙类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股息再投资的形式,股息再投资份额免收认购费。同一投资者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型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单位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票面价值;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4.同一基金类别的每一个基金份额享有相同的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和使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70%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70%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管理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0%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0%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托管费转账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甲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丙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丙类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0.40%的年利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40%

h是丙类基金份额应计的每日销售服务费

e是C基金份额前一天的基金净资产值

销售服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后,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然后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在法定假日、公共假日等情况下。,付款日期将被推迟。

V.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认购新股或发行新股,也不直接购买股票和认股权证等股权资产。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形成的股票、为持有股票而发行的权证以及投资可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应当自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为: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基金投资在每个开仓期前三个月、开仓期后三个月和开仓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的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在封闭期内,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一)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仓期前三个月、开仓期及开仓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在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在结算期内,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五)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六)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七)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八)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且不得超过各种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九)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基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

(十一)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二)基金持有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价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13)在结算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业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十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上述组合比率限额,则以变更后的法规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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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二)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关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基金的净资产值和各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开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市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等媒体披露开市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和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市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市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各种基金份额的净值和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和各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基金的净资产值、各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和程序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平仓期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60个工作日少于200人或基金净资产值少于5000万元,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没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何一个开市期的最后一个开市日结束时,如果基金的净资产值加上当日的有效申购金额和基金转换中的转申购金额减去基金转换中的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和转申购金额,余额小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小于200人,则无需召开持有人会议;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因本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义务,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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