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76字,读完约1分钟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记者李国辉)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决定设立外商投资信用报告机构。

根据公告,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预先核准后,凭《个人信用信息业务许可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持个人信用信息业务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应当移交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经批准的,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

人民银行、商务部就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公告称,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征信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征信业务,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标题:人民银行、商务部就设立外商投资征信机构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11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