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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2016年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目录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体现了“新”、“准”、“精”三个特点。
“新”。根据社会发展,目录有以下新变化。一是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各单位每月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不得通过自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原则上各州(市)、县(市、区)不允许调整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商品和服务100万元,工程200万元)。各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处备案。第三,在服务目录中增加“政府采购服务”,采购者可以选择市场化的方式提供社会力量通过政府采购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第四,服务目录中增加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实施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选择具有投资和运营管理能力的最佳社会资本项目合作伙伴。
“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目录更接近实际。一是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删除不常用的项目,如电话、冰箱、供水设备等。二是调整计算机专业软件、摄影、视频设备、通信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档案设备和会议音视频系统,由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调整为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第三,政府采购应包括税务发票、财务票据和本部门不能承担的各种表格、凭证和凭证的印制服务。
“很好”。《目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相关要求更加明确。一是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制定小微企业预留股份计划,落实小微企业政策支持,年底统计小微企业预留股份并送同级财政部门。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或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第三,采购方应检查并接受根据采购合同采购的每一种产品、技术和服务,并出具中标通知书。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将履约验收管理纳入日常采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机构应当对评估工作现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进行记录。对于进入市场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当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免费的音像复制服务。第五,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标题: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呈现“新”“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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