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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最近,各地陆续完成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更新。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8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更新了集中开采目录和限额标准。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湖北、山西、浙江、江苏、福建、四川、贵州、江西、新疆、广西、内蒙古、海南、安徽、吉林、河南、辽宁、云南、西藏等22个省均发布了最新一期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配额标准,河北、山东、广东等省对政府采购开放。此外,重庆、陕西、青海、甘肃、宁夏从2015年至2016年继续使用集中采购目录及其标准。

新一轮集采目录大更新体现改革特色

通过对新发布或调整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配额标准的梳理,记者发现政府采购的配额标准和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均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为各地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的政策指南。

超过60%的省份提高了采购配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尤其是集中采购的规模和效率。它们的确定是否合理,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于省级、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因此,2016年,各地采购配额标准的设定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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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看,各省商品和服务的限额标准主要集中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例如,山西和河北的年度预算为10万元,而北京和广东的年度预算为50万元。工程限额标准主要集中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例如,山西省规定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各类项目均为政府采购,而江苏省政府采购的单项工程合同预算超过100万元。

此外,与往年不同省份相比,《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发现,在本轮更新目录和配额标准的25个省份中,有16个省份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配额标准,超过总量的60%,部分省市增幅较大。如山东、广东两省的商品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贵州省的商品和服务采购限额标准由10万元以上调整为30万元以上,低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调整为50万元。海南的商品采购限额标准从5万元大幅调整到20万元,服务采购限额标准从20万元调整到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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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省大部分都放宽了权限,同意市县(区)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但是,一些省对省、市、县三级的定额标准有统一的规定。以四川省为例,将采购限额标准分为省、市、县三级,规定“省级和成都市一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其他市(州)级30万元,县(市、区)级10万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省级和成都级采购预算60万元,其他市(州)级采购预算40万元,县(市、区)级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且低于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对此,四川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三级标准的制定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由省财政厅起草,经征求市、县及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统一制定民主意见标准,可以避免两个指标过低,政府采购效率因地方自我调整而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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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的省份提高了公开招标配额标准

公开招标的配额标准是否合理,对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资金效率有着重要影响。公开招标的低限额标准会导致供应商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率高和采购效率低。

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统计,在本轮更新目录和配额标准的25个省中,有15个省提高了招标配额,占总数的60%。此外,根据五个省继续使用以前的目录和配额标准,他们的公开招标的配额标准也超过100万元的商品和超过50万元的服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采购研究中心宋分析了60%及以上省份在更新目录和配额标准过程中提高政府采购配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配额标准的现象,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采购改革中“重大放小”和“注重实效”的趋势。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政府采购监管的实际需求,各省制定了相关的配额标准,呈现出差异化趋势。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提高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有利于纠正“唯招标论”的取向,减少以合法的招标形式掩盖“附随招标”所带来的违法结果;有利于促进非招标方式在各地的合理应用;有利于采购部门重点关注大型采购项目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职能;有利于采购人重视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重视合同签订过程之外的合同履行管理,从而实现政府采购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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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者还注意到,不同省份在招标配额标准的设定上存在差异。例如,四川和河北分为三级,其中四川省和成都市单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预算超过150万元,其他城市超过80万元,县级超过5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对于河北省的货物和服务,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为120万元,市级为100万元,县级为8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江西、山西和天津分为两个等级。江西省和山西省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市县标准为80万元。天津市商品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金额市级200万元,区县100万元。其他省放宽权限,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新一轮集采目录大更新体现改革特色

《条例》的精神已列入目录

2015年3月颁布实施的《条例》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许多改进和创新,也为各地新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供了政策指导。经过调查分析,记者发现2016年各地集中采购目录更新过程中很好地吸收和体现了《条例》的精神。

首先,许多省集中采购目录的更新加强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如福建、黑龙江、广西等省市按照规定对财政资金进行了明确界定;山西、福建、海南要求采购人完全按照“应尽其所能”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细化采购项目,明确采购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海南、江西和湖北都要求采购人在采购前向财务部报告采购计划。如果采购计划没有上报自行采购,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资金。广东省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要求政府采购计划随时提交和备案。

新一轮集采目录大更新体现改革特色

二是各省新修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服务项目质量有所提高。《条例》指出,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公众提供的服务。2015年,四川在自身所需服务(如车辆维修服务和印刷服务)的基础上,新增了环境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收养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和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山西和广西在15年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服务、广告服务、市场研究和民意调查以及社会和管理咨询服务。

新一轮集采目录大更新体现改革特色

其次,各省新集中采购目录的更新凸显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例如,黑龙江、四川、山西、海南、山东、上海等省明确要求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坚持促进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原则,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上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府采购应采购国内货物、项目和服务。

此外,在新的馆藏目录中还加强了各省的最新信息披露。如广东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强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湖北省和海南省要求各省级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新一轮集采目录大更新体现改革特色

记者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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