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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2015年检查情况,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20个市(州)和20个县(市、区)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予以表彰,2016年在这些地区实施“免检”,并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奖励。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奖励办法通知如下:

一是在2016年专项建设资金安排中,支持重点支持地区,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地区,重点支持地区将自主选择和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对于2015年和2016年从中央预算中回收的投资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到受表彰地区所在的省(区、市),再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分解落实到受表彰地区的具体项目,优先用于建设进度快、资金缺乏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于2016年检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交存资金,应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拨付计划,由财政部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的省(区、市),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分解到受表扬地区,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建立发行公司债券的“直通车”机制。2016年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受表彰地区企业可直接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无需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转发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中央政府要提前向受表扬地区所在的省(区、市)请示,并要求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向受表扬地区调度资金,以提高地方国库保障水平。(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表扬区域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奖励,奖励指标在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并纳入计划实施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等具体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通知。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激励措施的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40个市(州)、县(市、区)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2月21日

附件:

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40个市(州)县(市、区)列表

一. 20个城市(州)

山西省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辽源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安徽省铜陵市

福建省三明市

山东青岛

河南省漯河市

湖北省宜昌市

湖南省株洲市

广东省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安顺市

云南魏初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陕西省延安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二是20个县(市、区)

北京市西城区

天津市虹桥区

河北省乐亭县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

上海市普陀区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安徽省天长市

江西省武宁县

河南省长葛市

湖北省老河口市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璧山区

四川省天全县

贵州省兴义市

甘肃省庄浪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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