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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实施意见》,合理确定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总限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年度债务限额等于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减债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特殊债务限额。

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意见

蔡羽[2015]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充分发挥政府债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和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额限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管理。地方政府年度债务限额等于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减债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特殊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额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限额,国务院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需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的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时,适当降低当年新的债务限额或在前一年债务限额的基础上合理降低限额。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务限额。财政部根据债务风险、金融形势等因素,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指标,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的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务状况等因素。,并协调地方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级及市县政府债务限额,报省政府审批后下发到市县。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按照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纳入预算调整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举借。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3)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在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中央政府借出的外债,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间,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工作。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赎回情况。如果在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发放前,政府债务需要纳入在建项目后续贷款,2015年地方政府将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今后,在建项目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后续融资需求,应在确定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予以考虑,并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借入。地方政府新增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制在依法担保的外债借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4)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应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配额,并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当赤字不能减少时,可以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专项债务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通过相应的政府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资金或专项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如果购买和储存的土地不能按计划出售,可以借新还旧,收入实现后立即归还。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综合评估和预警。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务运行等情况。,加快建立全面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有效防范风险。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根据债务比率、新增债务比率、还本付息比率、逾期债务比率、或有债务补偿比率等指标,及时分析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风险高的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二)抓紧建立债务风险缓释和应急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全面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债务风险缓释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缓释和应急工作。纳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缓释计划和应急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消化现有债务,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当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应启动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应加强对市县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督促其有效化解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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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和评估问责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地方政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市场约束。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债务审计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违法借款和债务风险的监控。政府债务管理应作为一项硬性指标纳入绩效评估,并加强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考核。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如果地方政府未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和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地方政府违法借款或者担保的,责令改正,并依照预算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第三,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一)认真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对筛选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地方政府将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的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属于非公益性项目的债务,由举借债务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减少预算支出等措施偿还,暂时难以提前减少的可用财政资金,并在今后年度部门和单位预算中扣除。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以经营收入和现金流推动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和重组,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予以支持。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非政府债券借入的部分存量债务将在三年左右的过渡期内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进行置换。为避免地方竞相发行债券对市场的影响,财政部将根据债务期限和债务风险情况组织协调,继续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做好定向承销和发行替代债券工作。

(二)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应妥善处置有担保责任或可能对政府承担一定救济责任的或有债务。对确需依法补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应将补偿部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保留对原债务单位和相关责任方的追偿权;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使原偿债资金性质发生变化,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的或有债务,经省政府批准后,可转为政府性债务,不得突破限额;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担保的或有债务,政府、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共同协商修改合同,明确责任,依法终止担保关系。地方政府应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将政府债务余额上限降低//0/,并优先解决上述或有债务补偿或转换问题。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化在“稳增长”、“防风险”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财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标题: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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