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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初,犯罪嫌疑人万某因经营不善急于偿还银行贷款,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套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三居室公寓挂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处出售。5月8日,万某通过M公司与第一买方朱女士签订协议。当时由M公司的分公司经理乔某负责接待。协议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45万元,前期朱女士支付345万元,转让后支付100万元。不久,朱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向万支付人民币345元。//

房主“一房三卖”被批捕 检察机关建议追捕中介同案犯

在收到买受人345万元的转让款后,他本应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但犯罪嫌疑人万某将该房产挂在L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转售。2013年9月中旬,买方陈某通过L中介找到万某,与他协商购买该房产。9月17日,万某与陈某签署了一份房地产销售协议,但没有告诉陈某他已将房产出售给他人。之后,陈某共支付购房款150万元。2013年10月中旬,当陈某准备网上签约时,他发现该房屋的主人已经与朱某进行了网上签约。原来,2013年10月初,原买受人朱女士持万的授权委托书在朝阳区房地产交易大厅与M中介签订了网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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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撮合房主再次“卖房”

2013年11月,受害人王因想买房,向M公司职员乔了解到,万的房产正在出售。11月中旬,乔让受害者王去看房子。王对那里的房子很满意,决定买下它。2013年11月下旬,乔联系王与业主万见面,并宣读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双方约定房价款为510万元,买受人王需支付首付款300万元。之后,乔开始与王就房屋代理费问题进行谈判。他向王介绍了Q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称通过Q公司签订协议可以将经纪费减半,只需5万元,但他仍负责购房。2013年11月25日,买受人王与房东万在Q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于2013年12月2日前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0万元,但合同中未加盖Q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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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商经常为了利益欺骗买家

此后,买受人王分期向万支付首付款300万元。万把房子的钥匙给了王,王就住在这套房里。直到2014年2月20日,王才发现房产已经在网上签了字,于是他请中介乔帮他在网上签了字。此时,乔向其谎称万因其他债务纠纷将该房屋用作抵押物,并未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万还钱的时候,房子还是属于他的,所以王把剩下的房款都还了,并提出由M公司来监管资金。让王将剩余房款存入M公司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王签订补充协议,并加盖M公司合同章。补充协议规定,如果该房屋不能转让,剩余房款将从资金监管账户中返还给王。在此期间,为了骗取王的信任,证明其财产实力,万还出具了伪造的民事判决书,粗略地说是以其名义扣押了价值963.8392万元的财产,以便王继续支付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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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提到的基金监管账户,其实是万找朋友开的一个新的私人账户。他向买受人王谎称该私人账户的所有人为M房地产的股东,从而骗取王剩余房款210万元。乔还给了买方王一张伪造的M房地产财务章的收据。万某收到转账款并全部转账后,要求朋友销户,并将20万元的受益费转给乔某。事实上,2014年1月6日,M的房地产经纪人乔某已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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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释:本案中,第一买受人朱某、第二买受人陈某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裁定,被告万某继续履行与朱某的购货合同,并支付了合同违约金;退还陈某的购买费用并支付合同违约金。因此,第三买受人王虽已入住,但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510万元的购房款也被犯罪嫌疑人投入挥霍。

检察机关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应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核实相关中介人员的身份,认真核对房产之前是否已经网上签约或转让,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核对合同条款和公章,然后在房屋转让后支付剩余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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