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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及其他相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指出,从2016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居民除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所有售电资金征收标准将从1.5分/千瓦时提高到1.9分/千瓦时。
根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的销售价格进行同等幅度的调整,确保筹资标准政策落实到位。此前,由于电价调整不到位,如果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用电的资金归集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应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及时调整电价,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的资金归集标准。
通知还要求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企业自备电厂(包括余热、压力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随意减免征收。企业所属电厂往年欠缴的资金,要全额征收。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资金归集责任,按时足额归集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电厂应付资金。未接入电网且无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征收。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基金征收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征收到位,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标题:两部门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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