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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唯一的竞争者,西安市民长先生使用去年7月以67.9万元购买的“法拍房”,刚发行了产权证,结果被西安市碑文林区法院没收,第二年西安中院被认定财产权属于他人。

“谁能告诉我不动产证明书和司法拍卖哪个是真的? ”6月28日,西安市民长说,为了这个套房,她跑了几年,到处都没有门。

法拍不动产票都办了。

还没有入住就被法院扣押了。

据长先生介绍,年5月23日,西安市碑文林区法院表示:“蚂蚁拍卖·; 司法》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关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三路西段南侧(曲江假日新嘉园)威尼斯座4栋3单元304**、305**室住宅室拍卖的公告”为题,宣布将在网上拍卖这两家商社。

长先生说,她喜欢的这个304**室的第一次拍卖价格是79.91万美元,在第一次流拍后,于去年7月22日举行了第二次拍卖。 当时的价格是67.9235万元,她根据法院的拍卖要求给了10万元的保证金。 申请只有她一个人,最后是67.9235万元。 7月25日提交清尾金后,拿着西安市碑文林区法院的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决书等手续,进入产权的辩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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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1日,经过媒体公告、纳税等一系列手续,从西安市房地产局拿到了该套房的房地产证书。

长先生说拿着不动产证明书在小区里取房间时,套房的财产权被告知有其他人。 她找关联公司取房时,去年10月16日,该套房被西安市碑文林区法院没收。

“是”? 不是吗?

判决书上财产权归属往返

那么这个304**室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谁呢?

华商报记者通过审判文件网,于去年12月10日在西安中院民事判决书(陕西01民终10219号)上调查了该套房的产权归属认定在法院往返数次。 根据这个判决书,长先生拿到生产权证的套房,原来的买家是侯的一切。

第一回合:

侯某把房子交给了借款人陆某

在其他事件中财产得到保全

侯某于2008年9月28日、11月3日借陆某40万元未到期,陆某一再催促,侯某打折这两套房产将90万元补偿给陆某,这两套房屋在小雁塔信用合作社办理抵押贷款,尚45万元

陆某代偿还45万元后,侯某立即解除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按照陆某的指令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名,在具体产权登记人不明确之前,双方同意先办理侯某将房屋抵押给陆某的登记手续,侯某同意办理上述房屋的状况

侯某出具了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陆某办理与小雁塔信用社的贷款偿还和在物业管理机构的抵押登记取消手续,二份委托陆某办理控告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就上述两份《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2009年7月31日、8月3日,侯氏交换了从陆氏收到的5万元、45万元的购买货款收据2张,8月5日从侯氏收到的陆氏收到的30万元、10万元的购买收据2张,原来的40万元的借款证明书。

2009年8月12日,陆某办理了住房抵押登记解除手续,侯某把不动产证明书和钥匙交给了陆某。

2009年8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由西安天某实业投资有限企业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不动产。

侯某、陆某去雁塔物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了财产保全的情况,因此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次:

西安仲裁委员会确认财产权是陆某。

2009年9月29日,陆某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侯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裁定侯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西仲调字( 2009 )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了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 侯某确认了把房子交给陆某采用,但至今不能办理用户手续。 侯某在调整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陆某的物业转让手续。

年9月7日,陆某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不动产名义转让。

年9月16日,西安中院作出了()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

,将侯某西安市曲江两处不动产转移到申请执行人陆某名下。

二、陆某可以拿着本裁决书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 2009 )第2522号调解书的执行完成。

第三个:

西安中院又取消了自己的裁定

年10月17日,西安中院根据案件局外人某企业的申请,取消了()西执仲字第188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外,2009年4月10日,侯某向某企业借款50万元,发行了承诺书的一部分,以本案涉诉的2处不动产作为向该天某企业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明确没有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天某企业与侯某借款纠纷,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 2009 )作出雁民首字第500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有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另外,2009年7月13日,侯某向段某出具借条,约定本案谈判的两家房屋作为向该段某借款的抵押担保,但没有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26日,段某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提起民间贷款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于年3月5日发出碑民一首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让侯某偿还段某借款98万元和利息。

第四次:

碑区法院没收了这两套涉案房

有一年6月7日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文区法院于年8月5日没收了两套房产。

扣押期间,陆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扣押,西安市碑文区法院于年11月16日作出()碑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驳回陆某的异议。

第五次:

碑林法院判决这两套涉诉房归陆某

陆某后来以段某为被告,以侯某为第三者,向事件的外人提出异议的诉讼,确认房屋的所有权,要求侯某以家的名义协助。

年5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碑文第00271号民事判决,确认这两家房屋归陆某所有。

第六次:

碑区法院又判决这两套涉诉房不归陆某

有一段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于西安中院年6月12日()作出西民一终字01548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明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年4月23日,经过复审,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作出碑民初字第0393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过户请求。

陆某不服上诉,西安中院于去年1月15日作出了()西民一终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七次:

省高院撤销了市、区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发回重审

陆某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

年9月6日,省高院提出陕西民再93号民事裁定,“2009年7月31日,陆某与侯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案件相关不动产以90万元转让给陆某,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双方于2009年9月29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西仲裁字( 2009 )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 侯某确认已经把房子交给陆某录用了。 侯某在调整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陆某的物业转让手续。 该生效调整书已经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在调整书没有被取消或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再次不当行使不动产的权利”,取消了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并返还再审。

要闻:西安女子购买“法拍房” 产权证刚办好又被查封:“不动产证和拍卖 哪一

但是,在陆某提出本案的局外人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案件涉及房地产中的304**房间,已经向碑文区法院通过法拍程序,到案件的局外人长女性姓名,长先生已经取得了该套房的财产权。

第八次:

两审法院认为陆某对涉诉家有物权

省高院判决要求取消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并发回重审后,年10月16日,西安市碑文区法院执行裁决书(陕西0103执行恢复449/3号),没收了长先生于年9月21日刚取得产权证的这个“法拍房”,

之后,此案再次进入再审环节,记者于年12月10日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陕西01民终10219号)中看到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环节的相关情况。

西安市碑文区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陆某对涉诉住宅是否享有物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年6月29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西仲调字( 2009 )第2522号调解书,确认了2009年7月31日《协议书》的效力。 侯某确认已经把房子交给陆某录用了。 侯某在调整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陆某的物业转让手续。 这份生效调整书已经确认了房屋的归属,如果调整书没有取消或者没有执行,与事件有关的不动产的全部权利必须属于陆地上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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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方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以下情况,且其权利可以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人民法院关闭前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由于买方自己的理由没有进行用户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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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陆某和侯某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了《协议书》,陆某支付了所有购买费用,实际占有了案件相关住宅,但案件相关住宅于年8月5日被法院没收,因此在段某申请法院没收案件相关住宅之前,陆某和侯某 关于陆某要求解除案件相关房屋的扣押,不属于本案审查解决范围,不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得执行位于西安市的两处不动产。

西安中院也认为,陆某对事件所涉的两处不动产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陆某要求解除与案件有关的房屋扣押,在本案审查范围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碑区法院:

这个事件的调查正在核实中

“如果产权证说不能证明房屋产权,请告诉我什么样的东西可以说明。 ”。 长女看到这套房的产权往返“倒鸡毛”,说她不知道该相信谁。

年6月28日下午2点,华商报记者致电西安市碑文林区法院,该院信息发言人表示,对此表示关注,目前正在安排专家调查验证,等待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7月3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碑文法院,表示该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在调查验证中。

有名的公益律师赵良善:

法院必须兼顾其他借款人和第三利益人

有名的公益律师赵良善说,长先生在法院拍卖中合法购买涉案房屋是善意的第三者,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原债务人侯某与多个借款人之间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法院没收涉案房屋时,涉案房屋已合法出售给善意的第三者,而且房管局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已经成为第三者,

因此,长先生据此可以对采取扣押措施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可否开封。 当然,也不排除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旋转的可能性。 对长先生来说,在执行周转,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她可以向原执行法院主张相应的权利,要求返还购买费用和赔偿相应的损失。

因此,无论长女行使何种权利,其合法权益最终都会受到保护。 对此,赵良善律师建议目前采取关闭措施的法院应妥善解决涉案房屋归属,兼顾其他借款人和第三者长女性的利益,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傅铭文/图

原标题:“西安女子刚买了“法拍房”的产权证,又被检查了。 “房产证和拍卖哪个是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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