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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冶法院判决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5000元罚款 事件回顾年1月,刘某被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在大箕敷町某村租赁场所开设海绵铜加工坊,采用置换沉淀法生产海绵铜 年3月29日晚上10点左右,刘先生利用水泵将进入职工坊沉淀池的废水排放到雨水沟,将含有多种重金属成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通报后停止了排放 经检测,刘某排放的废水中,总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的99.13倍,总铜、总锌分别超过一级排放浓度标准的602.78倍、221.72倍 年4月,刘先生拆除了加业者坊的生产设备,清扫了被污染的周边排水管网、污泥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将含有有害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罪。 刘先生自愿发生事件,如实供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任何生产经营行为都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应成为迅速发展的问题的必要意义 本案中刘某被告故意在夜间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如果没有人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推迟一天发现,环境污染状况恶化一分 在严重打击的基础上,相关管理机构体制也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人民群众的健康计划,推进经济社会的持续迅速发展,预防和惩罚必须并存 扫描二维码关注大冶市人民法院本期作者:潘均衡原标题:浏览《污染环境犯罪,判处徒刑6个月》原文

标题:要闻:污染环境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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