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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省大病保险缴费比例达到50%以上。2016年,福建省将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扶底作用。2017年,将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费用。

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议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缴费比例将进一步提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将得到更有效的减轻。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可以分阶段制定,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福建巩固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福建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所有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保障。大病保险执行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于一些疗效肯定、临床治疗必需的大病特效药,可探索通过协商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福建巩固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福建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5%安排。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融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定额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应与区市规划同步实施,政策体系、筹资标准、治疗水平和组织实施应统一在一个统筹区域内,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积极研究并及时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支付的比例倾向于困难群体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起付标准由当地研究确定,并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对弱势群体的适当倾斜,以减轻弱势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意见,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最高保险金额之和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民政部门对参加大病保险后自费仍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或贫困家庭重病患者,应立即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加强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

福建巩固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根据意见,原则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商业保险机构为所有参保人员购买大病保险,由政府招标确定承担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各地要充分考虑大病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急救、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之间的互补联动,加强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之间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标题:福建巩固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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