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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了《丽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致力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暂行办法》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附加第三方侵权责任保险;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选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爆破作业、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医疗费用保险。

丽水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应急救援造成人员伤亡(包括第三方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救援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在自身工作过程中,因外部、非故意、突发、非疾病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承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每人主要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附加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保险期限为一年。生产经营应当按期更新,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醒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办理保险。

《暂行办法》要求根据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状况的不同,实行差别费率;同时,浮动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或安全完整性及赔偿情况实行。通过费率调整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及时有效地管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特殊工种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税前列支。

《暂行办法》要求,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好、理赔快”的原则,多家保险机构组成联合保险机构,由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其附加的第三方侵权责任保险;特殊工种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医疗费用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承保。共同保险的承保采用统一的保险条款、基准费率和浮动幅度,采用统一的保险单和保单。共保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监督员,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险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机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工作,为参保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技术咨询、安全讲座等服务。

标题:丽水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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