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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实施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问题。我们为何要改善R&D开支的税前扣除政策?与过去相比,R&D开支的税前扣除政策有何改变?如何确保优惠政策得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落实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具体明确的相关优惠政策和管理规定。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R&D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将R&D人员的“五险一金”和R&D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扣除范围。
R&D税前列支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的增减并不完全符合企业R&D活动的一些新要求,以及会计管理和审计程序相对复杂等。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减税优惠,这将对促进企业增加R&D投资,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转型起到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R&D费用加减优惠政策尽快实施,2015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科技部下发了《关于完善R&D税前费用加减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政策。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实施和税收征管范围,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此项优惠政策,2015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此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做出了详细规定。
那么,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主要方面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与原规定相比,R&D费用增减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放宽R&D活动的适用范围。根据原R&D费用增减政策,享受优惠待遇的R&D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支持的高技术领域”和“现阶段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导意见”两个目录范围。现在,它被改为参照国际惯例。除不需要额外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他企业的R&D活动可作为额外扣除的R&D活动纳入优惠范围。换句话说,从操作和政策的清晰性来看,原来的正枚举已经变成了反枚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就可以进行额外的推演。二是进一步扩大R&D费用的扣除范围。除原允许的附加扣除额外,与R&D直接相关的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科技R&D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计入R&D费用的附加扣除额,并放宽原政策对R&D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特殊用途的限制。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创意、突破性产品而开展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税前扣除。同时,对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四是简化R&D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本来,企业要享受加减优惠政策,必须设立R&D费用专用账户,但事实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设立会计专用账户,这往往不符合申请时的要求。此次政策调整仅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根据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户。辅助账户比专用账户简单得多,企业的会计管理也更简单。第五,减少审计程序。原来,企业享受附加抵扣优惠待遇时,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有有效证明。当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申报的R&D项目时,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待遇的门槛较高。调整后,企业享受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相关信息由企业留存备查。此外,争议解决机制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不同意R&D项目,企业将不再要求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但税务机关将转向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更加方便、直接、高效。
在回答经批准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R&D费用加扣除的问题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表示,R&D费用加扣除政策适用于核算健全、查账征收、R&D费用征收准确的居民企业。经批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如何界定研发人员的范围?适用于R&D费用加扣除政策的R&D活动范围是什么?税前允许扣除哪些R&D费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回答了问题。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研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这三类人员分别在公告中进行了界定。R&D人员的雇佣形式可以是企业员工,也可以是外部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外部R&D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的临时聘用的R&D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R&D活动从事物流服务的人员。R&D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大幅度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和流程而继续开展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了加深对R&D活动的理解和准确把握,根据R&D活动的定义,这一次,7项一般性的智力和技术活动,如产品(服务)的例行升级、科学研究成果的直接应用以及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被排除在R&D活动之外。由于此类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R&D活动,因此此类活动产生的费用不受R&D费用加扣除优惠政策的约束。允许增减的R&D费用范围包括人工成本、直接投资成本、折旧成本、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成本、新工艺法规制定成本、新药开发临床试验成本、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六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的附加扣除额以可加可减的R&D费用总额的10%为限。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还就如何确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额、R&D活动和非R&D活动共享的人员、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对应的R&D费用能否税前扣除、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表示,《公告》的发布是税务机关及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将继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
标题: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推动企业创新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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