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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天发布了《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指引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公众咨询时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2月22日。

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执法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涉嫌垄断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对于固定或改变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的承诺并暂停调查。

对于其他反垄断案件,经营者自愿承诺,执法机关可以决定适用中止和终止调查的程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执法机关暂停调查和终止调查的决定不是为了确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执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此外,执法机关中止和终止调查的决定不影响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就涉嫌垄断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调查的决定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发改委就《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征求意见

在执法机关开始调查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后、行政处罚提前通知前的任何阶段,经营者均可做出承诺并申请中止调查。在执法机构作出暂停调查的决定之前,经营者也可以撤回其承诺。如果经营者决定退出,执法机构将及时终止对经营者承诺的审查程序,继续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并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征求意见稿》指出,前款所指的行为措施包括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无形资产,如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或相关权益。

执法机关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说明下列内容:涉嫌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对竞争的影响或者可能产生的影响;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和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期限和方式;经营者定期报告的义务;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措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标题:发改委就《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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