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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的通知》的公告
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7号)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年2月2日
标题:三部门废止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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