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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长春5月5日电(记者段旭)近日,长春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原则上少建棚户区或不建新的安置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6个月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10%的购房奖励(不含拆迁奖励)。

《意见》是吉林省第一个“地级”房地产去库存政策。除上述政策外,还在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等15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方面,长春市将进一步简化农民租房购房和进城定居的手续。城市中的农民将保留他们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

在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方面,长春市取消了以家庭自有住房数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再次申请贷款,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倍。

住房首付比例也有所调整。如果员工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首付比例最低为20%;如果您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第二次购买存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房屋使用年限超过5年且不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如果房子超过20年,最低首付比例是40%。

据了解,截至去年11月底,长春市商品房累计销售面积为1105万平方米,吸纳期为17个月。

标题:长春:棚改回迁居民购商品房可得1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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