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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企业所得税时,调整视同销售收入既熟悉又陌生,特别是在实际增加视同销售收入时,却忘记了降低视同销售成本。

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资产交换和使用货物、财产和服务进行捐赠、还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应当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销售情况相同时,企业取得的资产按企业同期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对于购买的资产,销售收入可以根据购买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10《企业特定业务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纳税调整明细表》注释:第11行“一、视同销售成本”: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时确认的销售成本金额,根据税法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践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视同销售收入),但需要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视同销售收入,不要忘记降低视同销售成本。

填写案例

例1:甲公司捐赠10台自制电视机用于公益事业。电视机生产成本为1000元/台,同期销售价格为1200元/台。企业使用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但不在会计处理中确认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商品,应确认销售收入12000元,调节税增加120000元;同时确认销售成本为10000元,调节税减少10000元。在申报表中填写以下表格。

例2:某公司购买10台电视机用于公益捐赠,购买价格为1100元/台,收入不在会计处理中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商品,应确认销售收入11000元,调节税增加110000元;同时确认销售成本为11000元,调节税减少11000元。填写申报表。

作者:江西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标题: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应配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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