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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货运代理服务的规定较为笼统,运输业的服务税率为11%,而货运代理服务的服务税率为6%,税率差异较大。税收制度的“先天不足”导致国内货运代理服务的“高抵扣低征”,增加了许多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货运代理服务进行了重新界定,划分为不同税率的不同服务类型。本文分析了新规对行业的影响以及能否解决“高扣低征”问题。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相关法律法规]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3]37号,全文废止)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收发货人、货主、船舶所有人、租船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发货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发货人办理货物运输,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货运代理服务被归类为“一些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改革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的通知》(财税字[2013]106号,全文废止)继续使用37号文件中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和分类,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报关服务,并从委托方收取和支付政府资金或行政费用后扣除余额。同时,增加了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定义,引入了差别税收规则: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由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存在“高扣低征”的问题。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案例1]

2016年5月1日前,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委托乙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乙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输一批货物,合同中注明的总价及税金为10万元。乙方无运输工具,无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11%的运输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委托实际承运人C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C公司)完成运输服务并支付8万元。乙方只能根据物流辅助服务向甲方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1.06=9.43(万元);税额:9.43×6%=0.57(万元),乙公司可按运输服务费的11%取得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1.11=7.21(万元);税额:7.21×11%=0.79(万元)。该业务中,乙方的销项税为5700元,进项税为7900元,折让为0.79-0.57=0.22(万元)。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新举措,实际上是将37号文件和106号文件中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重新定义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物流辅助服务”,并“一分为二”。即货物运输服务分类为“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运输业务,税率为11%”,代理服务分类为“现代服务-业务辅助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启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财税[2016]36号文件增加了“无运输工具”的定义。无运输工具运输是指经营者与作为承运人的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作业。增值税按照运输服务支付(税率为11%);货运代理服务分为“现代服务-业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并重新定义为:货运代理服务是接受收货人、发货人、船东、租船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船舶进出、引航、停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案例2]

2016年5月1日后,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合同总价税10万元,其中约定运输营业税9万元,代理营业税1万元。乙方应委托实际承运人丙公司完成运输服务并支付8万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乙方根据运输服务情况,为甲方运输业务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9÷1.11=8.11(万元),税额:8.11×11%=0.89(万元);根据业务辅助服务情况,为公司代理业务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1÷1.06=0.94(万元),税额:0.94×6%=0.06(万元);B公司可以从C公司获得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其中,金额为8÷1.11= 7.21(万元),税额为7.21×11%=0.79(万元)。该业务中,乙公司的销项税为0.89+0.06=0.95(万元),进项税为79万元,应交增值税为0.95-0.79=0.16(万元)。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出台,解决了行业内“高抵扣低征”的问题,但从案例2中不难看出,B公司仍然可以通过减少运输收入、增加代理收入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税制,降低税率,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差距,从而真正解决多重税率带来的“高抵扣低征”问题,有效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体现税制的公平与效率。

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作者:山东省昌邑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新规破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高扣低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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