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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涉及各级建筑企业,要形成上下衔接的企业机制。笔者对施工企业实施营地改革需要做的一些工作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

清理旧项目,及时开具项目付款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日前参与应税行为,因税务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试点企业改革前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建议企业在短时间内对老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税法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项目支付发票,以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现在不开具工程款发票,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退税的尴尬局面。优化供应商选择,改变采购理念

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中,当功能基本满足要求时,一般采用简单的比价采购策略。营地改革后,不仅要比较价格,还要比较税率。要求企业充分确认和了解供应商的身份。对于相同价格的采购标的,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优先作为采购合作对象。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标的物价格相对较低,且低价格的影响超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的抵税效果,基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成为企业的合作伙伴选择。

建筑业营改增必须做好这几件事

对于个体供应商,对于原始零星项目,自然人可以根据合同等信息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项目付款发票。根据现行政策,自然人不得到国家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有义务告知个体供应商将其自然人纳税人身份改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规范企业财务运作,完善“四流”一致机制

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我们必须坚持合同流、真实物流、发票流和现金流四个一致性,即谁来订立合同,谁来提货,谁来开具发票,谁来支付货款。

付款时,财务部应对上述四个流程进行一致的审查。所有超过一定金额的款项都应转账支付,供应商委托付款的支付要求应尽量拒绝。严禁用现金支付大量材料或工程资金,不允许将项目或材料资金直接汇入个人账户。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经营管理,降低供应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降低企业纳税风险。

重新评估隶属关系,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二条规定,公司以承包、租赁或关联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或关联人以发包人、出租人或关联人名义经营,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建筑业的传统商业模式有相当一部分是基于附属商业模式,这种模式附属于资格并支付管理费。附属合格企业基本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营改增后,这种挂靠经营模式给挂靠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业风险和税收风险。作为关联企业,有必要对关联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对暂时不能解除关联关系的关联项目进行全面监管,不仅要求关联项目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进行结算,还可以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虚报材料数量、提高材料单价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必须做好这几件事

作者:江苏南通国税局第三分局,南通天元税务师事务所

标题:建筑业营改增必须做好这几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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