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74字,读完约3分钟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何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列举了目前中国企业涉及的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申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取消审批,并全部备案。这对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转变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将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企业如何理解和实施76号公告呢?在我看来,我们应该掌握“四防一防”的原则。
首先,做出你自己的判断。公告第76号第3条规定:“企业应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由此可见,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改变了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书面说明并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旧方法。事实上,自2014年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取消了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审批,并将全部备案管理。判断企业今后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全是企业的责任。因此,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对自己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出及时、全面、准确的判断。
第二,自我声明。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人员,在自行准确判断后,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优惠期限和方式预缴、结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主动按照规定直接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相关计算和缴纳,无需向税务机关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也无需等待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自我存档。必须指出,申请减税和免税批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其他手续。公告第76号第7条规定:“企业应不迟于年度结算申报纳税。”因此,对于认定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事项,企业还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同时按照公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自己检查一下。企业应注意按照76号公告的要求,编制与优惠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文件、账簿等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附件1所列优惠项目对应的留存数据办理。
第五是防范风险。公告第76号第6条明确规定:“企业对报送备案材料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享受,并追回税款和滞纳金。属于欺诈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企业不仅要对报送备案和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还要为判断其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性承担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报送备案和留存备查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者相关事项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或者影响优惠政策的正常享受;第二,它可能因享受不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而受到惩罚;第三,企业的合法权益因缺乏享受或充分享受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作者:江苏省如皋市国家税务局南通注册会计师协会
标题: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要坚守“四自一防”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4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