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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不再需要重新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在整个税收征管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他税收征管业务围绕税务登记开展,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重新设计征管流程。
税务登记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原涉税事项操作规程,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三证合并后,税务登记项目前移至工商部门联合登记窗口,而税务登记作为当然项目未能前移。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回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15〕419号),同意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取(开具)发票时核实纳税人的税种(资金、费用)。本规定应被视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的普遍规定。
异常家庭的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家庭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无效。“三证合一”后,税务机关可以依靠“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政府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将异常户列入税务管理“黑名单”,供其他税务机关和社会进行综合查询,加强对异常户的管理。
暂停和恢复营业的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歇业时,税务机关应当保存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发票征收簿、未使用的发票和其他税务凭证。当纳税人恢复营业时,他将在营业结束前取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发票收款簿和收到的发票。随着网络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版的实施,纳税人手工开具普通发票的范围越来越小。三证合一后,应完善纳税人停业复业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手段监控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而不是收集和存储发票和未使用的发票。
银行账号报告系统。《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号。三种凭证整合后,纳税人的账号信息只能通过纳税人的自我申报获取,或者金融机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账号。
税务登记证出示制度。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取发票、申请开具境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等相关税务事宜,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税收征管法》中有31项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本身就是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的记录。税务机关掌握了税务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可以通过现有税务登记信息实施管理,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明。
扣缴税款登记系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税务机关只能在其税务登记证上登记扣缴税款项目,不再签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以“三证合一”为契机,完善扣缴义务人登记制度,扣缴义务人只能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电子化登记。
作者: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重新设计税收征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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