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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楼继伟部长
2016年5月11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保障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资格管理。"
2.第九条修改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保障司(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3)接收和管理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作风和纪律,依法处理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省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办法、考试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印制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V.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注册人员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注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管辖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并到其转岗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岗登记。
注册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跨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保障司的,应当及时填写转移登记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转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出登记表和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和居留证明)到转入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6.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保障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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