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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中存在大量“僵尸企业”,规模过大而不能倒闭,占用社会资源,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学中有一个术语叫做全要素生产率,即单位投入产出。在过去的五六年里,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大幅下降。

缺乏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太多了。如果这些企业的生产能力不明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不会活跃。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和企业应该明确如何坚持法治和市场化,在市场机制中以优胜劣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依法市场清理。

NPC金融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5月底在金融街论坛上表示,在《破产法》执行不力的情况下,中国目前的“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源和信贷,使得经济难以转型。她建议“加快实施破产法”。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破产案件数量明显较低。美国每年有39,300起商业破产案件结案,德国有近30,000家破产公司,法国有55,000家破产公司。自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已从实施前的4000多起下降至2014年的2059起。

我国全社会对破产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国有企业破产动机严重不足,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破产程序不热心,地方政府更不愿让企业破产。由于企业破产制度执行不力和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许多陷入困境的企业家纷纷出走,导致资本流动异常和人民币汇率波动。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发布了《破产法实施报告》,提出为了丰富和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最高法院可以联合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研究破产制度与劳动制度、仲裁制度的关系。与此同时,将建立一个专业的金融和破产法院,并在试点基础上建立小型破产案件快速审判机制。

事实上,庭外重组能够以灵活、方便、低成本的方式解决陷入困境的企业的债务问题,而无需经过相对坚实的法院程序,并且能够激发当事人的积极性。它可以应用于债务减免、债转股、贷款、增资和并购。私人谈判程序可以减少企业信誉和信用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企业价值。

社会也应改变对破产的片面理解,不仅包括清算,还包括重组和解程序,这符合中央政府提出的“多并购、少破产清算”的精神。报告总结了国际和国内破产的理论和实践:除依法坚决清算完全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外,还应更加重视运用破产法的重组和解程序,挽救有生存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困境企业,同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困境企业的经济价值和重生机会。

用法治促经济转型

政府要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则解决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充分利用投资者机制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对于“私营企业”,由债权人来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和残值。在企业破产重组和清算过程中,必须对职工安置履行监管职能。

从中长期来看,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在中国设立一个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主办的国家局,以促进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破产管理局保护所有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以1978年美国破产法改革为代表的全球破产法制度改革,侧重于公司债务重组和个人债务豁免,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中国法律界人士建议,中国破产制度改革应坚持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原则,通过协调和完善债权债务关系的帕累托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完善产权保护、增强公民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目标,从而有助于中国经济转型。

标题:用法治促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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