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423字,读完约6分钟
稽查工作要摸清稽查执法的基本位置,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和曝光,狠抓机制的建设和落实,积极探索稽查部门的强制守法,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提升税收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准确定位,形成清晰的方向,促进自觉遵守
要打破注重组织收入的传统思维,纠正片面强调打击震慑作用的做法,改变只检查纳税人偷税漏税、不检查税务机关侵权的简单行为,从四个方面转变观念,实现审计目标、定位、手段和职能的转变,形成促进自觉合规的内在取向。
明确检查和执法的最终目标。查处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打击一个地区是稽查工作的基本方法,决不能单方面追究被稽查户数和纳税额。最大限度地提高纳税人的自觉合规性是稽查部门的最高追求和最终目标。
明确检查执法在风险管理中的基本地位。没有强制遵守,就难以自觉遵守;没有强制遵从,完美的指导遵从效果将大大降低。全面理解“服务+执法=守法”的税收管理核心理念,做到服务与执法并重,两手都要硬。
明确双方在检查和执法中的共同治理关系。深刻理解税收管理对税收治理转型的意义。我们不应该简单地把税收征管的双方定义为你我之间的对立关系,而是应该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共同消除涉税风险,建立一种过程、和谐、多元、互动的共治关系,从而为纳税人自觉遵从奠定社会基础。
明确检查和执法的多维职能。检查和执法不仅可以检查税收,还可以检查退税;有必要对纳税人的偷税漏税、税务机关的侵权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税务人员违法违规的线索。要把维护纳税人权益作为基本职责之一,为纳税人自觉遵守提供必要条件。
继续发挥力量,建立一个促进自觉遵守的高压环境
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稽查必须及时“出刀”,让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的利益博弈中明白,只有自觉选择服从,自己的利益才能最大化。
开展市级检查,提高执法水平。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的稽查执法权将由市稽查局行使,县(区)局只保留一般税源的稽查执法权,这样可以提高稽查执法水平,减少稽查执法的干扰,增强稽查的威慑力。
落实督察长检查,完善执法组织。市、县两级稽查局成员每年主要调查、主办或调查、领导3起以上案件。所有重大疑难案件都要由稽查局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主持、检查和领导。以江苏省宿迁市地方税务局为例,自2014年以来,市县两级稽查局共查处61起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100万元。
在其他部门的帮助下,确保执法效率。第一,加强税务和警察之间的合作。除了完善正常的联席会议制度外,我们还可以争取让公安部门进驻市局监察局的公安办公室,并形成一套完整的早期干预机会、干预环节、职能等机制。据统计,2015年,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公安部门的帮助下成功结案15起。二是借助纪检部门办案。2014年,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调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时,了解到其法定代表人被纪委“双重监管”,并及时要求纪委对发现的疑点进行调查。法定代表人迅速供认虚开3000万元建安发票的事实,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案件调查成功。第三,加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度。
全面整合并建立工作机制,促进自觉合规
在形成严查重罚局面的同时,要将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的各种制度安排嵌入检查执法的各个环节,初步建立促进自觉守法的工作机制。
建立行业自查指导机制,营造自觉合规氛围。对于重点税源行业,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严查重罚-曝光-再动员自查的循环模式,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纳税人必须及时消除涉税风险,否则将面临稽查部门严查重罚的共识。以宿迁市地方税务局为例,2015年,纳税人经自查仅缴纳税款3.49亿元,占当年缴纳税款的43%。
建立标准化的会议机制和自觉的合规平台。入户检查时,应当召开由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检查局领导和检查人员参加的会议。会上,被检查对象除了完成必要的执法程序外,还应报告基本业务情况,并表明接受检查的态度。检查局领导应说明检查依据和任务,强调检查纪律。同时,还要求被检查对象签署《配合检查承诺书》,以提高被检查对象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对检查的重视程度,为纳税人自觉遵守搭建一个初始化平台。
建立人性化的检查和沟通机制,增加自觉遵守的动力。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检查人员发现疑点和固定证据,并与财务人员一起分析每个风险点的成因,主要分为六类:纳税人的主观意图、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偏差、纳税人对政策的无知、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税务机关的不准确要求或解释、地方政府或部门。检查人员不仅要收集对被检查对象不利的证据,还要收集对被检查对象有利的证据,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为下一步定性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在分析原因的同时,应督促被检查对象通过检查、报告等渠道尽快消除涉税风险,并从税收角度提出改进财务管理、堵塞风险漏洞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简单的检查和修补。
建立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促进自觉遵守。在检查过程中,如果与被检查对象在价格确定和成本审核方面有争议,将会引入审计“三不”会计服务外包和物价部门的价格确定机构,以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使被检查对象信服;在交换意见时,调查组组长应带领审判检查人员深入听取意见和陈述,建立畅通、平等、平坦的沟通渠道,让纳税人自觉遵守;在审判过程中,对于一些案件,特别是与被调查对象争议较大的案件,引入被调查对象和中介机构参与审判,实施“辩护式”阳光审判,依法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建立合同持续改进机制,培养自我遵守的习惯。交审前,结合意见交流,与被检查对象逐一分析风险原因,并分类型提出今后整改要求。同时,要求被检查对象做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愿合规书面承诺,并录入审计档案,以引起被检查对象核心管理层的关注,为今后自愿合规打下基础。在第一次审判结束时,善意地提醒受访者主动申报并缴纳调查税和赔偿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足额缴纳调查赔偿税是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被检查的纳税人,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涉税问题,督促纳税人自觉遵守。
作者:江苏省宿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标题:税务稽查:以强制遵从促进自觉遵从
地址:http://www.jt3b.com/jhxw/4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