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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和其他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式,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然而,从2016年1月至4月,尚不清楚企业是否可以继续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或恢复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规定:“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机构独资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6]46号)规定,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收入,可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从以上两项政策可以看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和2016年5月1日后缴纳3%的税款。但是,不清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是否可以缴纳3%的税款。企业明白应该适用3%的税率,但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实施3%的依据。在此期间,一些省份的地方税务机关按5%的税率征税,而另一些省份仍按3%的税率征税,导致了不同的政策。

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出现“断档期”

面对两项政策实施日期之间的“四个月的截止期”,笔者了解到,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目前的营改增中,在转变税收优惠政策、不增加税收负担的总原则下,地方税务机关应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然后,应及时明确适用5%还是3%的税率。如果税率为3%,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征收的其他税种给予抵免,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释,以免因营改增而增加企业税负。

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出现“断档期”

作者:河南省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标题: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出现“断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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