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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讯(记者宋丹雷石姜敏)近日,大连市修订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5年。调整为10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再次缴费后的次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6年6月1日实施。

据了解,此次修订将把参保人员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也就是说,参保人退出养老保险后,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至少为10年,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至少为25年,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因单位欠费造成缴费年限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欠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其他原因的,由参保人员按照退休上月缴费基数和6%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批发缴纳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将缴费年限补足至规定年限后,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大连职工医保新规下月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在中断期间补缴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将计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被保险人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调动或中断缴费,且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应在中断期间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支付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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