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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开号。]公告2016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6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16年5月1日

为方便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分类,减少商品分类争议,保证海关实施商品分类的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分类管理条例》(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6年商品分类决定(三)》(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商品分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分类决定同时无效。

特此宣布。

附件:2016年商品分类决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3月29日

(手稿来源:海关总署)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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